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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报检、检验须知

四川省化妆品商会 308 阅读 2011-09-28

进口化妆品受理报检

一、进口化妆品的报检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并提供:进口单证应包括:入境货物报检申请单、合同、***、提单、装箱单、质保书、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相关资料、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证书)等,对来自疯牛病疫区的进口化妆品,需提供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过的官方检疫证书;其他补充文件、协议、函电等(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二、进口已是定型包装,但不直接交付消费者食/使用的食品[如食品工业原料、使领馆自用食品、展品、样品(不含少量进口试销的食品,须提供详细证明材料)、免税店经营的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到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标签检验豁免手续。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标签豁免证明》、货物***、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如原产地证、检验报告、卫生证明、食品安全性评价报告文件等)。

三、检验程序:进口食品的进口商/经销商及其代理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后,货物通关后,应存放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库房,并在十日内向食品检验监督管理处或分支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由食品检验监督管理处或分支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在此期间,货物应封存,不得使用或销售。检验合格后签发《通关单》/《检验检疫联系证明》、《卫生证书》放行。进口商/经销商获得合格的《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食品。如经检验不合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批货物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销毁、退货、改做它用或重加工后食用的处理。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