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化妆品微商做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原稿)
四川省化妆品商会微商专委会
首届移动互联网(微商)法律法规培训资料
2015年6月25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总队贺杨副总队长对
四川省化妆品微商做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原稿)
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及部分文件
1、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1991年3月27日执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3、1993年10月1日执行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4、2000年4月1日执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5、2002年3月22日施行的《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6、2007年7月26日执行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7、2008年9月1日执行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8、2010年2月5日执行的《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
9、2013年10月11日执行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10、1996年、2000年、2007年修订发布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11、1999年、2002年、2007年修订发布的《化妆品卫生规范》;
12、《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定》;
13、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5号);
14、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食药监办许[2010]89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1]108号);
16、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
17、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等等。
化妆品监管
(一)、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以改变人体局部状态或是促进人体美,或是消除人体美不利因素的一类化妆品。此类化妆品的特点是带有半永久性装饰性(如烫发),或带有治疗(如祛斑)作用。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销售。目前共有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九类属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
1、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体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对染发产品的审批时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凡宣传可防止断发、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促使眉毛及睫毛生长的化妆品,按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凡宣传瘦脸、瘦腿、瘦颈、健腹作用的化妆品,按健美类化妆品管理。
洗面奶、沐浴液、洗于液列入洁肤类化妆品管理范围。
牙膏类产品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
(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国产化妆品企业自行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产品信息申报备案,网上的生产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发布,供公众查询。
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三)、化妆品标签管理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标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四)、 化妆品经营监管
监管的基本要求
(一)销售禁止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3.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二)宣传禁止
l.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3.宣传医疗作用的。
(三)卫生监督要求
1.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
2.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3.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购进的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列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文件(复印件)。
4.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监督检查
(一) 存在问题
目前化妆品的经营突出间题表现为:
一是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经营化妆品的有关规定;
二是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账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也未建立执行购销台账制度等;
三是经营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化妆品;
四是化妆品的包装、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合相关规定,有的化妆品虚假或夸大宣传,甚至使用医疗述语、宣传疗效、预防治疗疾病功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内容及具体要求
1.产品资质 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证件的企业生产。所经营的国产和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批准文号。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在有效期。
所经营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况。是否取得备案凭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是否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2.标识标签 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产品的标签上是否注明产品的名称、厂名,并标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是否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年限。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是否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进口化妆品是否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中国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文号。是否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
3.化妆品储存管理 经营单位库存化妆品是否按品种分批存放,码放时离地、隔墙放置,是否留出通道,并定期检查和记录。储存条件要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经营场所要保持内外整洁,有通风、防尘、放潮、防虫、防鼠的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要有防污染设施,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防止化妆品变质或污染。
是否设立合格区和不合格区,是否有明显标示。不合格产品是否按时处理并做好记录,记录是否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处理方式、处理人。化妆品说明书如有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是否按照其要求储存。
4.化妆品管理各项制度 化妆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帐制度、储存制度、出库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培训制度等,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还应建立购销台帐制度等。
5.化妆品索证索票管理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由经过培训的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1)经营者购进化妆品应按以下要求索取资质证明材料:索取并留存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
(2)经营者购进化妆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化妆品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加盟连锁的应当由总部提供统一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并加盖总部公章。
(3)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6.进货查验管理 经营者应当严格化妆品进货查验,确保所经营的化妆品符合相关规定。要认真核对产品的相关信息是否与索取的票、证相符,查验有无产品质量合格标记,标签上是否注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是否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住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是否注明批准文号。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有无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经营篡改、盗用等不真实、无效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妆品;不得经营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标注有适应症、包装标识、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和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
7.化妆品进货台帐管理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从事化妆品批发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购货台账或销售台帐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8.化妆品店内宣传和广告行为 化妆品宣传不得虚假或夸大宣传,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不得宣传疗效、适应症,不得宣传预防、治疗疾病功能,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三)查处
1.经营者未按照化妆品索证索票管理、进货查验、台帐管理要求,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管理制度的,建议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1)经营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2)化妆品标签上未注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未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未注明批准.义号;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未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的化妆品。
(3)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4)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1)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2)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3)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
4.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以及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5.美容美发院(店)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使用天然物品现场调配用于关容护肤的,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掺入化学工业原料、化妆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存放;存放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库房未通风干燥,未设置防鼠、防潮等设施。化妆品的库存未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隔墙离地不符合要求,未建立化妆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经营者盛放散装化妆品所使用的器具有毒、有害、不抗腐蚀,无有防尘、防蝇及防蟑螂、防鼠等设施,未保持清洁,未防治污染的,按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化妆品经营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化妆品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违法从事化妆品广告宣传的,移交工商行政部门处理。